中华国民共和国休息和社会保证部令
第 18 号
《因(yin)工ღ灭(mie)亡职工赡养支属(shu)规(gui)模(mo)划定》已(yi)于2003年9月18日(ri)经(ji𝔍ng)休息和社会保证(zheng)部(bu)第5次部(bu)务集会经(jing)由过程(cheng),现(xian)予颁发,自2004年1月1日(ri)起(qi)实施。
部 长 郑斯林
二○○三年玄(xuan)月(yue)二十三日
因工灭亡职工赡养支属规模划定
第一条 为明白因工灭亡职工赡养支属规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权,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因工灭亡职工赡养支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头、后代、怙恃、祖怙恃、外祖怙恃、孙后代、外孙后代、兄弟姐妹。
本划定所称后代,包含婚生后代、非婚生后代、养后代和有扶养干系的继后代,此中,婚生后代、非婚生后代包含遗腹后代;
本划定所称怙恃,包含生怙恃、养怙恃和有扶养干系的继怙恃;
本划定所称兄弟姐妹,包含同怙恃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干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划定的职员,依托因工灭亡职工生前供给首要糊口来历,并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可按划定请求赡养支属抚恤金:
(一)完整损失休息才能的;
(二)工亡职工配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怙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后代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怙恃均已灭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后代已灭亡或完整损失休息才能,其孙后代、外孙后代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怙恃均已灭亡或完整损失休息才能,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支付抚恤金职员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遏制享用抚恤金报酬: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整损失休息才能的;
(二)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头再婚的;
(四)被别人或构造收养的;
(五)灭亡的。
第五条 支付抚恤金的职员,在被判刑收监履行时代,遏制享用抚恤金报酬。刑满开释仍合适支付抚恤金资历的,按划定的规范享用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灭亡职工赡养支属享用抚恤金报酬的资历,由兼顾地域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审定。
因工灭亡职工赡养支属的休息才能判定,由因工灭亡职工生前单元地点地设区的市级休息才能判定委员会担任。
第七(qi)条(tiao) 本方法(fa)自2004年(nian)1月1日起(qi)实施(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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